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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富家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天津富家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梁海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坤,天津顺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彬,天津顺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韩信,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敏,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富家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富家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富家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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