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大唐富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绿地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天津市大唐富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大唐富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大唐富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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