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石油(惠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滨海十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
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唐林款。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镇,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石油(惠州)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蕾蕾
书记员:王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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