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
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苌俊强。
诉讼代表人: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唐林款。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元(原告尚未缴纳),不再收取。
审判员:袁蕾蕾
书记员:王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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