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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8-041 合同编号:
天津市木材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木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木材基本情况 单位:
品种 | 产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等级 | 树材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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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
收货单位 | 到 站 | 时间 | 数量 | 地点 | 方式 | ||||
路局 | 车站 | 专用线 | 送货 | 自提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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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第四条 验收:对于木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验收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1.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2.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木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 卖方(章):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Mail: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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