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坤,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化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胜,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席玲玲,该公司职员。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津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津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振杰
审判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书记员: 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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