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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德液体化工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海德液体化工有限公司
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
潘凤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原告天津市海德液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军,经理。
被告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宝祥,经理。
以上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潘凤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曾庆松,总经理。
天津市海德液体化工有限公司与车张某某、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津市海德液体化工有限公司及张某某、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海德液体化工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洪业化工环已酮35吨,合款423500元。
2013年6月1日洪业化工委托挂靠第二、第三被告名下营运的第一被告驾驶的皖N×××××、NH700挂货车载着30.66吨环已酮为原告送货。
2013年6月2日第一被告驾驶车辆行驶至106国道224KM+30M处时,因孙景涛疲劳驾驶,其所驾驶的冀T×××××、冀T×××××挂货车和第一被告驾驶的皖N×××××、NH700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价值370896元的30.66吨环已酮全部泄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景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被告车辆在第四被告处投保不计免赔率的货物损失险200000元。
要求被告赔偿380986元。
被告张某某、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张某某系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不应承担责任。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赔偿了相关费用,不应再赔偿。
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辩称:在原告为货主的前提下,原告提起的是交通事故赔偿之诉,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保的是货物损失险,我公司不是侵权人,而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货物的损失有价格鉴定结论书为证,应予采信。
原告所购买的货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投保20万元的不计免赔货物损失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应在该限额内予以赔偿,余额由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
原告要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诉求,非原告必然损失,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交通费,无证据提交,不予支持。
原告撤回了对孙景涛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00元。
二、被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0986元。
被告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015元,由被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货物的损失有价格鉴定结论书为证,应予采信。
原告所购买的货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投保20万元的不计免赔货物损失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应在该限额内予以赔偿,余额由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
原告要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诉求,非原告必然损失,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交通费,无证据提交,不予支持。
原告撤回了对孙景涛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00元。
二、被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0986元。
被告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015元,由被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瀚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双玲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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