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牛子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时尚东路XXX号永旺梦乐城天津TEDA购物中心2层262。
法定代表人:张连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翔饮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根祖。
原告天津市牛子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捷翔饮品(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牛子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牛子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牛子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国庆
书记员:粟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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