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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8-035 合同编号:
天津市订餐服务合同
订餐人(甲方): 餐饮经营者(乙方):
主 要 订 餐 事 项 | 用餐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用餐类型 | □婚宴 □商务餐 □年夜饭 □其他 | ||||||||
用餐位置(桌号、包间名) |
| 用餐方式 | □桌餐:桌数 备桌数 每桌人数 □自助餐:人数 机动比例 | |||||||||
菜品 (见附件) | 热菜 道 主食 道 点心 道 汤羹 道 凉菜 道 其他: | |||||||||||
酒水 | □ 甲方自带: | |||||||||||
□ 乙方提供: | ||||||||||||
其他收费服务 及收费标准 |
| 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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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费支付 | 概算价款 | 每桌 / □人: 元 概算总计:¥: 元 (不含酒水) | ||||||||||
餐费预付 | 定金 | ¥: 元(不超过概算总价款20%) | 预付款 | ¥: 元 | ||||||||
定金或预付款凭收据作为结算依据 | ||||||||||||
结算方式 | □现金 □支票 □信用卡 □银行转账 □其他: | |||||||||||
事项 变更与合同解除 | 主要订餐 事项变更 | 1、一方需变更主要订餐事项的,应当提前 日(不含本日)通知对方,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达成变更协议。 2、用餐桌数或人数少于合同约定,且甲方未按照约定提前通知乙方的,解决办法为: 。 | ||||||||||
合同解除 | 1、甲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 日(不含本日)通知乙方,否则:□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 2、乙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 日(不含本日)通知甲方,否则:□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 | |||||||||||
违约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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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约定(制作要求、外卖时间、地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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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合同背面条款。 | ||||||||||||
订餐人(甲方)签章: | 餐饮经营者(乙方)盖章: | |||||||||||
联系地址: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天津市订餐服务合同条款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位置文明用餐,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携带的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2、据实结算各项费用,并在餐后即时将未结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造成乙方设施、设备、餐具等损坏的,甲方应当在结算时一并赔偿。
3、如需在乙方经营场所内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食品及用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对同意的甲方布展等活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3、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双方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来用餐,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经允许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擅自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未按照约定为甲方预留桌位,双倍返还定金,并按约定进行赔偿。
5、主要订餐事项变更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对方,或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临时停电、停水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六、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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