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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撒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天某某,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姜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荣,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撒某,男,1996年2月24日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原告天某某与被告撒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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