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某某,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姜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荣,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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