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曼德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韩亚巍(HANYAWE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强,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曼德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德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曼德瑞公司申请再审称,拉扎斯公司主体不适格,曼德瑞公司在经营中未超出与特许授权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拉扎斯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拉扎斯公司提交意见称,拉扎斯公司主体适格,拉扎斯公司与曼德瑞公司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曼德瑞公司在未经权利人授权下经营,拉扎斯公司在收到权利人提出的异议后,解除系争合同符合规定,请求法院驳回曼德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6154号生效判决认定,“饿了么”订餐平台由拉扎斯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经营,曼德瑞公司认为其与拉扎斯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以拉扎斯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本案诉讼,故拉扎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曼德瑞公司作为加盟方,应当在特许方的特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特许方已明确表示,曼德瑞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开展送餐业务,拉扎斯公司据此关闭曼德瑞公司在其“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店铺,于法不悖。原审据此作出判决,对曼德瑞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曼德瑞公司对特许方的相关异议,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曼德瑞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曼德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曼德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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