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海利圆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B座-126。
法定代表人:宋利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元,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基明。
原告天津海利圆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西默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朗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利圆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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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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