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XXX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8-11。
法定代表人:张长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英,女。
原告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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