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美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璐,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启来。
原告天津美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美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240,223.14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44,804.4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家具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家具,货款按月结算。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千分之二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向被告提供家具,但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2,240,223.14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因被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故本院已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沪0113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4月10日,本院决定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管理人,由乔某某担任管理人负责人。2019年5月5日,本院向被告管理人负责人送达了本案相关应诉材料,被告管理人负责人当即表示因目前尚未全部接管被告的财务资料,故对系争债权尚未进行审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且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债权人的个别执行中止。即,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无权再提出个别给付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原告作为被告的债权人,应当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再视债权确认程序的结果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诉讼。即使管理人对原告的系争债权不予确认,原告也应将诉请由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给付之诉,变更为要求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债权数额的确认之诉。现原告未经债权确认程序而直接向本院提出了给付之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美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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