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舒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陈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崔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
上诉人天津舒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平、被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舒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舒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舒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天津舒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王 蓉
审判员:李伊红
书记员: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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