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71号院内平房77号。
法定代表人:何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天津市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硕,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方威视)与被告魏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方威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爽,被告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马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方威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由天津重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宝力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实际负责管理原告公司业务。原告公司印章原由办公室保管,被告借职务便利占有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占有期间,魏某使用公司公章以原告名义与其独资的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魏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被告系原告公司总经理,原告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并不禁止被告持有公司公章印鉴。现在原告因公司股东纠纷基本停止公司经营业务,且遗留所持股份、公司员工资等问题尚未解决,故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证件。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可以重新制作其公司印鉴,原告本案起诉只是为了达到其他案件的诉讼目的,不符合公司规章和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由案外人天津重方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津宝力智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在原告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原告公司业务经营。原告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本由其办公室保管,2018年1月份原告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期间,被告将上述公章拿走。
对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具有证明和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公司对印章的所有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本由其办公室保管,被告虽为负责原告业务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但也无权将上述印鉴私自取走保管。原告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公司印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应能代表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魏某返还原告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返还原告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楠
书记员: 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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