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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野兽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世纪影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天津野兽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雅,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世纪影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帅乾。
  申请人天津野兽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世纪影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0,433元。申请人天津野兽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9年12月3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世纪影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0,43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野兽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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