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斌健,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上海分行)与被告胡斌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透支本金53,569.29元、利息4,902.97元、滞纳金10,039.31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至2016年2月15日止,被告使用该卡累计透支款68,511.57元(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被告因死亡注销了户籍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已死亡,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翟国静
书记员:朱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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