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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徐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斌,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原告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双方自2015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月12日原告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18年2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8年3月7日向被告汇款866,498.05元,其中包含经济补偿金、代通金。2018年3月16日,被告以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等。2018年5月1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1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支付被告停工期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8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支付被告停工期工资、年终奖、加班费差额、年休假工资等。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2月3日出具(2018)津02民终792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支付被告年终奖、加班费差额、年休假工资等,撤销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工资63,452元,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工资16,821元等。二审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复岗并返还原告支付的866,498.0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此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1939号裁决,裁决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866,498.05元,对原告的其余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已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被告返还的866,498.05元。现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52,019.9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诉称起诉前一年被告常住上海,但始终无法提供被告在上海的具体住所地。且原告另陈述二审生效后,安排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返岗至天津上班。故至本次原告起诉时,被告在闵行区已经没有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院认为,根据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被告户籍地法院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陆莉萍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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