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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龙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天津龙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三路XXX号(物流园区内)202室。
  法定代表人:于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羽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秋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茜,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龙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宇琦

书记员:李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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