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FRANCISCOJAVIERROMEUCASTELLE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德尼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号楼XXX楼B座。
在本院审理原告天百灵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德尼亚建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将在另案中一并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百灵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加德尼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马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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