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鼎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管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马静,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晴雁,该公司CFO。
  原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被告法定代表人顾晴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视频制作和宣发费用31.8万元;2、被告支付暂计至2018年2月1日的逾期履约金120,769元(以21.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算,以10.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2016年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上海分赛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就2016年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上海分赛区赛事及赛事相关的2016年第二季“MissRunning”选美真人秀节目开展合作。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真人秀“MissRunning”选秀节目和总决赛直播的制作和宣发费用共计53万元,并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21.2万元,支付时间为2016年6月1日(合作正式启动日);第二次支付21.2万元,支付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节目录制开拍前);第三次支付10.6万元,支付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节目录制剪辑完成,正式播出前)。若被告逾期支付的,则应承担未付款项日千分之一的逾期履约金。2016年9月,原告完成了真人秀“MissRunning”选秀节目和总决赛直播的制作和宣发工作。然被告未按约支付视频制作、宣发费用。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次的21.2万元,对于第二次的21.2万元和第三次的10.6万元均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
  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合同约定的逾期履约金为日千分之一,现自行将诉请2的逾期履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辩称,原告系真人秀节目的制作方和宣发方,其中节目制作包括拍摄和后期剪辑,宣发则包括宣传和发行。但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制作部分所有的脚本原告都没有出。《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要求原告启动节目策划、制作、前期筹备的时候,原告都没有找到制作团队。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自己找制作团队,然后通过原告付款,再由原告将制作费支付给制作方。因为《合作协议》已经签署,节目后期宣传及播出都有时间表,所以被告只能接受这样的不平等。后来在制作过程中,原告仅仅进行了拍摄,将素材堆积起来做了小样,连后期剪辑的粗剪都没有。所以,被告只是收到了小样,但被告没有认可该小样是可以作为播出的内容。此外,被告已经支付了20多万,然节目至今都没有播出,原告也未进行过宣传,项目至今没有完成。因此,被告认为项目原告只实际完成了三分之一,被告支付的款项也占了总费用的三分之一。综上,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后期费用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要求予以降低,但具体按多少计算没有概念,由法院审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合作业务描述1)甲乙双方以互利互赢为目的,共同承担“2016年第66届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上海分赛区”赛事相关工作。乙方作为第66届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上海赛区独家领权方和主承办方,授权甲方作为本次赛事联合承办方与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赛事分工,并希望通过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将节目打造成国内最有影响力的综艺娱乐节目。4)本协议合作有效期限为协议签署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作为赛事承办方,负责在甲方平台为“2016年第66届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上海分赛区”活动开设赛事专区并将活动视频实现上线播出推广,包括专区的规划设计、内容审查、内容转码、内容发布、运营维护等。专区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播放、赛事介绍、赛事独家线上选手报名通道、投票功能、评论区等相关内容;2)甲方负责对赛事专区活动素材(包括但不限于“2016年第66届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决赛上海分赛区”活动相关内容图文简介、资讯、宣传视频、选手比赛视频等)进行加工制作,以便符合甲方平台播出要求;3)向乙方开放赛事专区相关平台的部分数据权限,如用户非敏感信息、推广带来有效数据等;4)甲方承诺将通过甲方平台对赛事做相应宣传推广,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视频宣传等;5)组建团队与乙方进行对接,提供合作运营技术支持、功能设计与开发、推广资源协调等工作;6)全程负责节目的拍摄、制作(一场线下总决赛直播+5天真人秀“MissRunning”节目拍摄制作),主要工作包含执行导演、编导、拍摄及节目的后期剪辑包装,用于丰富赛事专区内容,甲方最终呈现的节目剪辑效果须符合乙方合理的节目要求或符合行业常规;7)甲方负责把真人秀节目投放至主流新媒体平台(如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搜狐、PPTV等),并以专辑形式播出;8)甲方应确保其在合作期间平台技术端的稳定与安全性,甲方负责专区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工作。四、收益分配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真人秀“MissRunning”选秀节目和总决赛直播的制作和宣发费用共计53万元,其中价款为50万元,税款为3万元。2、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1)第一次支付21.2万元,其中价款为20万元,税款为1.2万元。支付时间为合作正式启动日(即2016年6月1日);(2)第二次支付21.2万元,其中价款20万元,税款1.2万元。支付时间为节目录制开拍前(即2016年6月30日);(3)第三次支付10.6万元,其中价款为10万元,税款为6,000元。支付时间为节目录制剪辑完成,正式播出前(即2016年7月31日)。6、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相关款项,如逾期支付,则承担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每日的逾期履约金。
  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员工姜春威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员工陆迎春发送邮件,确认了第66届世界小姐上海总决赛5月23日报名启动新闻稿。
  次日,被告员工姜春威发送邮件给原告员工陆迎春,确认了原告制作的两条“MissRunning奔跑吧世界”宣传片已经定稿,并要求原告将宣传片上传至爱奇艺、腾讯、电影网等相关网络媒体。
  2016年5月31日、6月1日,原告通过中国网、芭莎时尚网、海外网、中国新闻网、中国娱乐网、大众网、OnlyLady女人志、新浪网、网易、红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时尚网、中国时尚品牌网、太平洋时尚网、人民网、环球网、今日头条、搜狐网、千龙网中国首都网、上海热线、新华社客户端等网络媒体就“MissRunning奔跑吧世界”第66届世界小姐上海总决赛报名启动工作发布了新闻报道。
  2016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1.2万元。
  2016年9月14日,第66届世界小姐上海总决赛举行,原告于现场拍摄录制了视频,并向被告提供了直播的网络技术支持。同月18日,原告将上述直播视频在乐视视频、第一视频、爱奇艺三个平台进行投放播出。
  2016年10月12日、10月26日,原告员工林吉向被告员工Kevin许发送了两份邮件,两份邮件内容系真人秀“MissRunning”训练营的花絮视频链接。
  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在其“爱看4G”APP平台开设了“2016年第66届世界小姐上海总决赛”赛事专区页面,该赛事专区页面包括选手基本资料及投票功能、选手视频及评论功能、第一季选美真人秀上海赛区决赛宣传片和第二季真人秀宣传片、“最热资讯”和“赛程安排”、“送花规则”、“节目赞助”等板块。同时,原告在其“爱看4G”APP平台上传播出了参赛选手的介绍、走秀视频。
  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份《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合作协议》项下剩余的31.8万元。2018年10月16日,原告以被告拖欠上述款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拍摄了海选花絮及直播花絮,并截取直播花絮进行了媒体报道。另外,原告还向被告提供了录制的全程直播视频光盘及5天真人秀节目样片。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招商银行收款回单、电子邮件、赛事专区页面截图、赛事宣传视频截图、赛事宣传新闻稿、2016年9月直播发布会图片、总决赛现场视频截图、催款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关于原告履约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对照《合作协议》中原告的权利义务,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开放了赛事专区相关平台的部分数据权限、对第66届世界小姐上海总决赛进行了网络直播、5天真人秀“MissRunning”节目的后期剪辑包装,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将真人秀节目投放至主流新媒体平台并以专辑形式播出。因此,原告未能按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履约存在瑕疵。二、关于被告付款问题: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就付款时间约定了三个时间点,分别为合作正式启动日、节目录制开拍前、节目录制剪辑完成正式播出前。从该付款时间可以看出,被告在节目录制开拍前即应当支付第二笔款项。原告虽在节目开拍后未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在开拍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就合同款项对应原告各项合同义务的比例未作具体约定,本院综合原、被告的履约顺序及原告履约情况,原告主张支付全部31.8万元的依据不足。因此,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万元并偿付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的逾期履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鼎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价款8万元;
  二、被告上海鼎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1元,减半收取3,940.5元,由原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40.5元,被告上海鼎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