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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思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战军。
  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74元,由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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