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思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战军。
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74元,由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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