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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未怀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思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怀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怀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56元及财产保全费394.0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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