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长市无线电二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投资人:胡开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立峰,总经理。
原告天长市无线电二厂与被告上海弘同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天长市无线电二厂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无线电二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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