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门市三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文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峰。
原告天门市三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4日,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三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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