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洁,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西34号。
法定代表人马满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该局工伤医疗保险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拥军,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庄光明,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严腊英,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系死者杨时新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波,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门市人民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严腊英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天红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书记员: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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