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曲桂仕。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88,40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988,40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宝章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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