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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森清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汪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宝,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王学芹。
  原告森清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88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48,15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上电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8,152.9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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