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市东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栓,经理。
被告:上海定亿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东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定亿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东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太仓市东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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