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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天诚水洗厂与上海伟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太仓市天诚水洗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朱锦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负责人。
  原告太仓市天诚水洗厂与被告上海伟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天诚水洗厂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天诚水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用1,545元,由原告太仓市天诚水洗厂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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