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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浮桥环保设备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太仓市浮桥环保设备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浮桥村。
  法定代表人:宋雷,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浩,男。
  被告: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XXX号XXX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怀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浮桥环保设备机械厂与被告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伟忠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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