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ROGERLOYDMCCO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丛梅,女。
被告:上海百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琦旻,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江华,男。
原告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规定向原告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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