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仓熠时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童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旌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尚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
申请人太仓熠时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旌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4968号查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旌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9,521元的财产。申请人太仓熠时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熠时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279,52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叶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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