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陈惠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苏伟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织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睿,负责人。
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织田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12月25日,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织田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0元,由原告太仓祺美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