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62号一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CHANPOHK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捍东,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微明,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大连古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石窑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恒,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古骅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古骅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1,5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古骅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1,5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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