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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优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顺龙。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旭霞,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优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安亭镇宝丰东路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杰。
  委托代理人胡菁、胡卡瞰,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新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熖。
  第三人上海新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熖。
  第三人上海新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熖。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靓莹、汪伟敏,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古亮。
  委托代理人朱宇晖、张晓辉,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优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新杨村民委员会、上海新府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新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优美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裁定,冻结反诉被告(原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处,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已将人民币XXXXXXX元交至法院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人民币XXX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文丽

书记员: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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