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顺龙。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旭霞,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优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安亭镇宝丰东路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杰。
委托代理人胡菁、胡卡瞰,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新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熖。
第三人上海新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熖。
第三人上海新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熖。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靓莹、汪伟敏,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古亮。
委托代理人朱宇晖、张晓辉,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优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新杨村民委员会、上海新府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新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优美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裁定,冻结反诉被告(原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处,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已将人民币XXXXXXX元交至法院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人民币XXX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文丽
书记员: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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