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锦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星,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平,董事长。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天仁。
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董事长。
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78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39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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