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高泉,女,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李高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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