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诺,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主要负责人:高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裕腾,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郑裕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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