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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倪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会兰,女,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生叙永县摩尼镇枧槽村二社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维涛,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刘增顺,经理。
  原告赵会兰与被告倪维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赵会兰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会兰撤诉。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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