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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曹亮、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际昌,
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上诉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亮、李艳芹、杨桂银、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6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亮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曹亮的护理人员误工和当地护工收入水平,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按102.33元/天计算护理费;根据曹亮伤残等级为十级、十级的鉴定结论,确定曹亮的残疾赔偿金系数按15%(10%+Ia值5%)计算;一审法院认定曹亮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15%=7500元,并无不妥。鉴定费系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已实际发生,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上诉主张不予赔偿,缺乏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太平财险秦皇岛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郑秀梅
审判员 权金伶
审判员 潘小双

书记员: 杨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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