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二与小丽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张小二与小花发生婚外情。小丽知道此事,但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未与张小二离婚。不过,小丽与张小二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果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净身出户”,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10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小二仍与小花保持交往。小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忠诚协议,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解答: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忠实义务”的问题。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以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一方有婚外通奸行为等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离婚,在离婚之时,遵守忠实义务一方的配偶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忠实协议要求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支付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款的协议。
至于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一般而言,以财产赔偿和财产分割为条件的忠诚协议,可以认定为有效;以终止婚姻关系为条件或者是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忠诚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张小二与小丽是合法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100万元。”
可见,该协议的内容,既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又涉及财产赔偿以及财产分割的内容,效力不同。首先,“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的内容无效。子女的抚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成为婚姻忠诚协议的约定对象。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进行确定,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100万元”的内容有效。张小二的不忠诚,会给小丽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于情于理,应当给小丽赔偿费,但赔偿金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最后,“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的所有财产”的内容有效。由于张小二与小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平等地签订“净身出户”条款,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因此,该“净身出户”条款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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