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利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FRANCOISL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宏,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利蓝图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彭思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其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奇利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利蓝图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利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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