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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超市与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淑梅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市奇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振领,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戚甫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连国民,该局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波,该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李淑梅,女,1972年3月7日出生。

上诉人双鸭山市奇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奇特超市)因被上诉人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淑梅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奇特超市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开庭审理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奇特超市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当日,上诉人奇特超市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奇特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双鸭山市奇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玉富 审 判 员  杨利国 代理审判员  杨 亮

书记员:杨舒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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