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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宝生与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奕宝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宏肖,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传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奕宝生与被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民都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审理中,奕宝生撤回对上海民都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9年3月20日,奕宝生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2019年4月15日,奕宝生以欲与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奕宝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奕宝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奕宝生负担。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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