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奕宝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宏肖,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传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奕宝生与被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民都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审理中,奕宝生撤回对上海民都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9年3月20日,奕宝生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2019年4月15日,奕宝生以欲与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奕宝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奕宝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奕宝生负担。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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