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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智某医疗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新芽,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智某医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卢兴。
  第三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孙兴元。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智某医疗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及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Etone云服务安全网关软件、无线定位软件及安装服务》,安装地点在第三人的门诊楼及在建新楼内,合同总额为人民币3,047,8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原告2,623,101元,剩余款项在项目验收后7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23,101元。现原告已依约完成了项目安装,并多次提请被告进行验收,支付剩余货款,但是被告迟迟未组织验收,也不支付剩余货款。上述合同约定:“若被告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拖延或者拒绝验收,时间超过10天,则视为验收通过。”现原告已多次申请被告验收,验收时间已经超过10天,故该项目已经通过验收,被告应当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24,789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销售及安装调试合同明确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双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约定表明双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应属合法、有效。同时,系争合同首页“甲方(被告)”处载明“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X号楼X层X号”,“乙方(原告)”地址为“上海市古北路XXX号同诠大厦901室”,应视为双方约定前述披露地址为本案当事人的所在地。鉴于地址均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考虑到原告明确表示将本案移送至其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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