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新芽,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智慧医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20号楼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卢兴,职务不详。
第三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太顺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元,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桂芹,女。
原告奕通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智慧医疗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宇琦
书记员:李志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