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兆铭,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极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延。
原告奚兆铭与被告上海极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奚兆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其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今后也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奚兆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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