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哿红,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志红,女,195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建红,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三名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奚勇伟,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菊芳,女,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奚晨阳,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奚哿红、奚志红、奚建红因与被申请人奚勇伟、赵菊芳、奚晨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沪02民终3659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奚哿红、奚志红、奚建红以部分关键证据需要后期调查搜集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奚哿红、奚志红、奚建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奚哿红、奚志红、奚建红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周晓璐
审判员:李江英
书记员:李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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